之所以(一)不是从第一次开庭而是从第二次开庭开始,是因为第一次开庭我们合伙人到场后告诉法官,我们作为第三人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庭给予答辩期,法官同意后宣布休庭,下次开次开庭就定在今天。整个第一次庭审只持续了5分钟。我记得那位年轻的女审判员赵法官还有点不高兴:明明和你们谁谁联系过的,不需要答辩期的。但是具体和谁联络,她也说不上来。于是,今天开庭前,我们合伙人关照我手机一定要调到振动档,他预感法官今天未必会对我们很客气。
真的开庭了之后,到感觉还好,毕竟我们代表的是区政府机关。具体的案情不说了。只是说一下感觉:
1、律师里面还是有浆糊的,按我们合伙人的说法叫做“涂红药水”。
原告方律师明显没有很好的准备,也没有好好研究案情。我自己感觉,如果是我坐在他那个位子上,也可以说的比他好。相反,我们合伙人吉律师和被告方的律师辩得比较起劲。按吉律师的说法,如果我不在他可能有些也不用说了,应该很清楚的。可能一来给我示范一下,二来有观众“表演”的人才会觉得有劲吧。但是,被告方律师的矛头所指并不是很明确,到底是想把矛盾引到我们这里,还是仍然对着原告,当中有些变化。这样也就让吉律师抓到了一些把柄。但总的来说,那位年轻的律师还是讲话条理清楚,反应比较快的。
2、关于法庭审判模式。
审判还是遵循“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是否要求回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前询问是否接受调解”的顺序来的。只是没有当庭宣判。我怀疑由于会传召新的证人,所以还会有下一次的开庭。
今天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是,当被告方声称在另外一个原被告之间的案子里(原被告之间矛盾重重,从03年一直相互间有诉讼,属于叔侄反目成仇类型的),当是被告询问了一个问题,而我们第三人在当时的庭审中总是避而不答。此时,吉律师很轻松的告诉对方,在该案中如果我方避而不答,则意味着法庭是“避而不审”。
我国的庭审模式中法庭已经超越了一般大陆法国家的法庭权力,要求法庭在全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甚至有原告都没有提请诉讼的请求,法院都有进行判决的情况,即所谓“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也。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原则,国际上把我国这种庭审模式称为“超职权主义”。我想,也许是收到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
而在这种情况下,吉律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非常巧妙的,假设被告方所说成立,那么即使我们不作答,法官也会要求我们作答,并不是简单的不回答就可以糊弄过去的。这是个很有意思的一问一答,让我想到了以前听老师说过的所谓“超职权主义”的问题。
3、开庭也是需要气势的。
上面提到过,我们国家庭审的“超职权主义”。毫无疑问,在这种模式之下,法官无疑是具有最大的权威的。但是今天原被告还是吵起来了。刚才已经说到,由于叔侄之间的有矛盾,原被告双方反目成仇,并且相互动过手。结果在法庭上双方就又一次地吵起来了。后来双方律师也参与进去了。
好多人听说我去做律师后,第一反应是你吵架不行的吧?看来大家心目中诉讼约等于吵架。从今天的情况看,有一小会还是有点火药味了。到后面升级到一定程度,被法官阻止了。呵呵,给我的感觉是读书读得多的人才会有那种敬畏之心,所谓的书呆子也。一般的草根阶层即使在法庭上也是那种“光脚不怕穿鞋”的气势。上次去K歌的时候,有人点了光良的“第一次”,号称歌词所写就是每个律师第一次开庭是的心情。哈哈。
4、动迁法律关系
今天被告无法有效举证证明当时动迁工作的不合理。我们国家的体制决定了一般老百姓很难在这样的诉讼中举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如此,相比行政诉讼更难。
动迁中的内容比较复杂,不说下去了。
5、书本上的知识和开庭。
今天开庭主要是围绕事实问题在进行调查。除了程序问题以外,涉及到的法条不多。不过边听,我还是一边在回忆以前学过的东西。两个小时的庭审涉及到一下知识点:
a、庭审程序。由于是法院追加的第三人,所以之前的一些东西就没法经历到了。
b、第三人的规定。
c、动迁政策(包括《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
每次开庭其实都是把书本上的知识移植到现实法律实践最直接的一个过程。每次听审都要带着脑子来,听完再自己回想一下效果会比较好。
其实做每件小事情,无论多小,都要用心做就会有收获的。今天事情比较多,就写到这里吧。